湘西網5月27日訊(蔣家麗)近日,花垣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于判決書生效之日支付20名員工工資報酬共計人民幣21.8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花垣縣某門面經營汗蒸會所,招聘王某某、石某等20名員工在其會所內工作。2022年10月起,李某某陸續拖欠20名員工的工資及提成,共計21.88萬元。2023年1月,李某某從花垣縣逃匿至桂林市。2023年2月,王某某等員工長期討薪未果,便至花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責令李某某支付工資?;ㄔ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李某某在一定期限內支付王某某等員工工資。李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2023年7月,李某某在桂林市被民警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共計21.88萬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僅損害勞動者的財產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莫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勞動者遇到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通過合法途徑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