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7月1日訊(蔣家麗)6月25日,花垣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件毒品犯罪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月至2月期間,肖某某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員唐某某、龍某在家吸毒。3月27日,肖某某主動到花垣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鑒于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好客情誼,而是助紂為虐,更是違法犯罪行為。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間,打破了社會正常管理秩序和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覺增強抵御毒品的意識,時刻保持警惕,遠離毒品,珍愛生命,共同維護好和諧社會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