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7月8日訊(李真)6月25日,瀘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楊再興職務犯罪一案。州紀委監委、州委巡察辦干部職工,該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該縣紀委監委、縣教體局干部職工和中小學校校長等80余人旁聽庭審,“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再興利用擔任瀘溪縣教育和體育局后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招投標、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楊再興在項目招投標中通過向懷化市好伴商業有限責任公司、好伴便利店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透漏項目招標模式、設置對其有利的條款和優勢條件等方式,致使上述公司順利中標1500萬元的項目。2019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3萬元。被告人楊再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串通投標和受賄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楊再興作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合議庭經休庭對案件事實、定罪及量刑問題進行充分評議后繼續開庭,并進行當庭宣判,以被告人楊再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款規定: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的被告人楊再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與他人串通投標,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嚴重違背黨的宗旨,罔顧黨紀國法,公權私用,誤入“錢途”,最終不僅斷送了個人前程,也讓自己身陷囹圄。本案邀請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旁聽庭審,旨在用身邊案、身邊人、身邊事警示教育干部,敲響職務犯罪警鐘,達到審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