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8月5日訊(鄧春紅)7月18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將庭審現場搬到了該縣遷陵鎮府庫村村委會,巡回審判一起濫伐林木案,當地40余名村民旁聽了此次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被告人陳某在遷陵鎮府庫村一處名為“大包上”的地方發現了枯死的松樹,便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邀被告人楊某合伙雇人以清理枯死木和治理松線蟲病的名義砍伐松樹,用于出售牟利。經鑒定,兩人共濫伐林木立木蓄積量53立方米。
當天,該案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楊某犯濫伐林木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共同繳納生態修復費用19560元、碳匯價值損失費用354元,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結束后,法官圍繞近年來審理的濫伐林木、非法狩獵、非法捕撈水產品等典型案例開展以案說法,講解破壞生態環境帶來的嚴重后果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并為在場村民現場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十年禁漁”、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知識,引導廣大群眾遵守生態環保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
法官說法:
森林資源是我國最寶貴的資源,我國對森林資源的利用實行嚴格的審批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除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均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不得多砍、亂砍、逾期砍伐林木。
即使農村居民采伐本人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其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出采伐許可證批準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采伐的,均屬于濫伐林木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應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每個人都是森林資源的受益者,理應承擔起保護森林資源的責任,共同守護我們的綠色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