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網9月9日訊(蔣家麗)9月2日,花垣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羅某某犯銷售假藥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羅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銷售相關行業;銷售假藥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被花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扣押的剩余保健品,予以沒收;責令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或報刊雜志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1200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一陌生男子到羅某某所經營店內推銷性保健品等,羅某某明知產品來源不明且可能對身體有害,仍低價購買了部分產品。截至同年4月案發,被告人銷售性保健品共計11盒40顆、售價400元,剩余保健品現已被扣押。經檢測,案涉產品含有“西地那非”處方藥成分,食用不當可能損害身體,甚至引發生命危險。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的規定,在性保健品中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羅某某銷售假藥的行為,危害不特定公眾的身體健康,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應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再從事有關行業,同時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且未取得藥品批準的假藥,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辯稱其不知所銷售的物品為假藥,也不知所銷售的物品含有“西地那非”處方藥成分,該辯解意見不能否定其銷售假藥罪的成立,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保健品本身具有增強人們體質的作用,但個別商家為引誘消費者,牟取暴利而非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要確認銷售者是否有銷售許可證、產品資質是否清晰等,切勿購買劣質甚至有毒、有害產品。如發現上當受騙,請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