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中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因交通違法而被交警執勤人員扣留的各類機動車和電動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各類機動車和電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和電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機動車和電動車將依法移交給有關部門處理。
特此公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吉鳳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4年1月23日